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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税务优惠细述——解读“32号文”

时间:2016-3-7  来源:普华永道中国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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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月2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32号文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相关问题。作为高新认定和管理的基础文件,尤其是在2008年内外资统一企业所得税率后,我国目前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面最广、受惠企业数量最大的优惠政策,32号文的发布可谓意义重大。
 
       普华永道中国研发税务服务市场主管合伙人邸占广在接受《新理财》记者采访时表示,32号文的发布,符合目前中国经济压力下要求推动结构调整的需要。可以预期,32号文将对中国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取得、优惠保持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形成深远影响,在未来,更多企业将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但在企业运用32号文享受税收优惠时,应注意合理管控高新技术资格和优惠,以规避相关风险。

出台背景

       新理财:此次32号文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为什么要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调整?

       邸占广:2008年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以说,自2008年以来,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法规体系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切实促进了中国企业的研发创新热情。政策实施8年以来,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已达数万家,在相关技术领域持续引领研发创新投入,高新政策起到了研发创新指挥棒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科技及商业环境发展迅速,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也存在着对新兴技术领域更新不及时、认定条件过严、认定程序复杂以及个别地区高新资格认定及后续管理松懈等问题。针对相关问题,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落实和完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扶持等普惠性政策,鼓励企业增加创新投入。”

       在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确定通过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加大对科技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普惠性政策扶持,激励市场主体增加研发投入,有力推动“双创”。在中国经济新常态下,修订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有利于更好地推动结构调整,支持企业创新,从而带动产业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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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细节

       新理财:此次32号文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调整的大致方向是什么?对其中的一些关键点,您有着怎样的解读?

       邸占广:我认为,本次修订的主要细节,其实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扩充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剔除原领域中的部分技术。

       具体而言,高新技术领域方面的主要变化如下:

       剔除原领域中的部分技术,并新增部分技术。新修订完善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与旧领域比较,新领域在涉及的大部分技术方面均采用了更专业的技术术语进行描述,新领域中提及的技术方面的内涵和外延与旧领域存在很多不同。

       只规定对相关技术的定义而非产品。旧领域中定义的除了技术外还有部分产品,如“中文及多语种处理软件是指针对中国语言文字(包括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外国语言文字开发的识别、编辑、翻译、印刷等方面的应用软件”。新领域剔除了针对产品的规定,只定义技术。

       新增主要技术领域。由于新领域技术表述内涵和外延的变化,实际上新领域所包括的主要技术方面均有增减变化。比较明显增加的技术方面包括以下内容:增材制造技术、检验检测认证与标准服务、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

       二、适当调整认定条件,延续企业针对高新资格系统管理的隐性要求。

       32号文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方面的主要调整包括:

       取消了近3年内通过不同方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通过5年以上独占许可方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规定。32号文规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2号文改变了172号文有关“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取消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的规定,要求“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将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由6%降至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5000万的企业有关比例不变。

       32号文要求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32号文要求“企业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简化认定流程,便利企业申请,建立抽查与重点检查的管理机制。

       32号文取消了复审程序,要求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申报材料方面新增加了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和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内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示期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根据32号文规定,科技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将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同时,32号文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存在三项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追缴其有关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三项行为包括: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而原有的有偷、骗税等行为应取消资格的规定则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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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策略

       新理财:在您看来,32号文的出台,会给企业带来哪些提示?

       邸占广:32号文针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技术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程序、认定后续监管机制建立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完善,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过往年度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当然,32号文也有一些未能明确的内容,我们期望有关政府机关在尚未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能够给予以明确指导。

       新理财: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在运用32号文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享受税收优惠时,企业需要特别注意哪些问题?

       邸占广:企业应关注点有很多:

       一、《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完善调整体现在诸多技术方面。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和希望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需认真比对企业技术相关知识产权与相关技术领域,以取得并合法保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这里所说的比对并非知识产权技术名称的简单比对,而是通过对相关知识产权技术内涵以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关技术内涵的理解而进行的技术层面的比对。

       二、32号文所列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针对销售收入5000万以上的大企业而言,虽然30%比例的取消可能会解决劳动密集型企业有关问题,但总体上认定条件并未放宽。政府部门针对高新技术企业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的建立,使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请以及资格持有期间的历史及新增问题更容易被发现,对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的合规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企业仍需特别关注针对认定条件的年度内部审阅管控以及各相关年度数据的一致性,从源头预先消除并解决问题隐患。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取得和保持,技术分析和判断是基础,合理的财务处理是表现形式。充分了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内在联系及其在企业的具体体现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有力支持。企业应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内在联系,建立有关认定条件的文档支持系统,以应对可能面临的税务或其它政府部门检查。

       四、从过往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经验来看,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及资格持有期间往往面临诸多问题,大部分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对高新技术企业所涉及的技术问题的忽视和欠缺企业内部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合理管理、风险控制机制。企业应从成本效益角度出发,考虑建立技术财税协作团队,形成系统化风险控制机制,避免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