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公安联合打击污染行为 11人涉嫌污染环境被刑拘
涉嫌七种情形的污染环境罪将由环保部门移交警方立案追诉,三种情形的污染环境行为警方将提前介入办案。昨日,市人居环境委与市公安局联合召开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工作动员部署会,双方建立三级对口联络机制,联合执法,重拳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环保公安联合打击污染行为
昨日下午,市人居环境委与市公安局在市民中心联合召开动员会,部署环保、公安两大系统如何联合调查、共同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据了解,去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标准作了详细的规定,大大降低了入罪门槛,同时我市正在强力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两法衔接”工作,为有力打击、惩戒、预防环境违法行为提供良好外部环境和工作契机。自《解释》实施以来,我市各级环保、公安部门主动联合行动,已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11名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其中1名犯罪嫌疑人已依法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名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另有部分被刑拘人员仍在进一步处理中。
据了解,去年7月19日,深圳顺跃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丁某在工作中贪图方便,将车间电镀槽倒槽产生的部分废水利用软管连接到车间外雨水沟排放至厂外,经环保部门采样监测,发现排放废水中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3倍以上。此案被移送宝安公安分局立案,去年底经宝安法院审理,认定丁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七种情形必须移交警方
记者从动员会上了解到,市人居委和市公安局在总结联合调查和案件移送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联合查处和移送工作意见》。《意见》明确案件移送范围包括环保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有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移送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立案查处。
据悉,只要涉嫌七种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都应移交:第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第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第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第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第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第六,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产生以下污染环境严重后果的;第七,其他严重污染环境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追诉的情形。
有明确线索警方提前介入
为了确保环保、公安在办理环境案件中建立顺畅的沟通,《意见》建立专人负责的三级对口联络机制。市、区(新区)、所三级环境保护部门与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以及派出所,各自指定2名相对固定的联络员,确保信息交换、动态管控衔接顺畅,案件调查及时有力。
一旦环保部门在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启动案件联合调查机制:1.具有明确线索且有初查材料证明,涉嫌非法排放、倒卖、偷运、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偷排直排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或无证无照电镀、线路板厂非法生产排污等涉嫌严重违法犯罪行为;2.违法事实清晰,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但违法嫌疑人不明、需要控制违法嫌疑人、违法嫌疑人逃匿或者可能逃匿的;3.案件复杂、牵涉面广,可能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两大系统还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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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天从龙岗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龙岗区首宗污染环境案件,被告人梅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龙岗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3年9月27日期间,被告人梅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大康社区上中村龙新路14-5号开设地下电镀厂,私自设置电镀缸,进行镀镍作业,且未设置废水污染处理设施,直接将含重金属的废水经地面渗透外排。经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对废水采样检测显示,水样中总镍为252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2519倍;总铜26.9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88倍。
龙岗法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废水大大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当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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