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扶持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科[2012]177号)和《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深经贸信息中小字[2012]91号)的有关规定,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自3月17日起,开始受理2013年度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以下简称“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的申报。
一、资助的对象
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行参加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所谓民营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类企业。
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的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是指在国内组织举办,并已列入《2013年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备案展会目录》的展会。
二、资助的范围与标准
资助范围:已完成参展信息备案的参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展位费。
资助标准:根据2014年度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金规模总量和总体申报情况确定统一的资助比例,最高资助比例不超过50%,且每家企业本年度所获得的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三、资助的条件
(一)企业申请资助的展会项目,须在 2014年1月3日至1月29日期间完成的2014年度国内市场开拓项目参展信息备案工作的项目;
(二)企业已备案展会的实际展位费累计不低于3万元;
(三)企业近两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和知识产权等方面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所需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在资金申报系统内填写生成打印,格式见附件1);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参展情况明细表及所附申请材料清单(在资金申报系统内填写生成打印);
(四)实际发生展位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包括发票、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凭证(网上银行支付的需加盖银行业务公章)、银行对帐单(需盖银行业务公章)等;
(五)与组展方签订租用展位的合同复印件;
(六)展会会刊参展商名录复印件(提供申报企业所在页面,要求页码清晰);
(七)参展现场照片(要求4R或4D彩印冲洗,照片清晰,必须能体现出整个展位全貌及参展公司名称或企业标识等);
(八)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见附件2);
(九)国家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平台数据填报负责人联系方式回执(见附件3)。
以上材料均要求以A4纸型制作,编制页码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五、申报时间与方式
本次申报受理时间为3月17-28 日(星期一-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申请资助的企业登录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网址:http://sbxt.szsmb.gov.cn/),按要求填写申报资料。在资金申报系统内成功提交申请后,在线打印系统内生成的申报资料,连同其它所需申报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并将申报材料交到指定受理处。
六、受理地点及地址
受理地点: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多功能厅、会议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4009号7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