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莅临广东省电路板行业协会,今天是
繁體中文|加入收藏
广东省电路板行业协会/深圳市线路板行业协会

深圳市环保公安出台措施合力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时间:2014-3-24  来源:深圳特区报  编辑:
字号:

  3月19日,市人居环境委、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联合调查和移送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我市形成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将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记者获悉,目前全市已有20起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司法,11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其中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目前我市的空气环境质量还存在较大的改善空间,部分河流和西部海域的水质污染较重,环境保护的形势还比较严峻。” 市人居环境委副主任李水生介绍说,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仍有少数企业以身试法,偷排、直排、严重超标排污的行为时有发生。

    李水生表示,保护环境,惩治和防范环境污染犯罪,需要各部门联手,尤其是要加强环保部门与公安等司法机关的有效配合,做到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才能加大打击力度,取得积极成效。

    据悉,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标准作了详细的规定,大大降低了入罪门槛。

    自“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我市各级环保、公安部门主动联合行动,已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11名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其中1名犯罪嫌疑人已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3名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另有部分被刑拘人员仍在处理中。

    李水生介绍,市人居环境委和市公安局在总结联合调查和案件移送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联合查处和移送工作意见》,为全市环保、公安联合执法工作建立了一套长效机制,为两部门依法、规范、高效地合力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提供了强力支持保障。

    市人居环境委主任刘忠朴、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支队长谢寒表示,我市环保、公安两部门将紧密联系,携手合作,积极行动,重拳出击,用有力的法律武器向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宣战,用最严格的环境监管执法保卫深圳碧水蓝天,保障市民身体健康。

    我市将开展六大环保专项执法

    剑指重金属企业超标排放、污水直排入库等违法行为

    市人居环境委负责人昨天透露,在全市310条河流中,170条河流已经污染,其中宝安区的66条河流全部污染,环境保护形势仍然严峻。近期我市环保部门将联合公安部门在六大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这六大专项执法行动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以防止侵害人民群众利益为核心开展专项行动,重点围绕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打击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二是以防 治重金属污染为核心开展专项行动,严肃查处重金属企业违法建设、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三是以保护饮用水源为核心开展专项行动,严肃查处污水直排入库行为,杜绝水源保护区内各类环境安全隐患,确保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四是以落实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行动为目标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五是以保护重点河流、西部海湾为目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六是以国控、省控污染源达标排放为目标开展专项行动,对不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深圳首宗环境污染 入刑案件宣判生效

    被告人领刑8个月

    从市人居环境委获悉,深圳首宗环境污染入刑案件已经宣判生效,深圳市顺跃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丁某因非法排放重金属,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据介绍,2013年7月19日凌晨1点,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与市环境监察支队联合执法时发现,深圳市顺跃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丁某在工作中贪图方便,将车间电镀槽倒槽产生的部分废水利用软管连接到车间外雨水沟排放至厂外,经采样监测,排放废水中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总镍浓度为2000毫克/升,总铜浓度为2.7毫克/升,均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的3倍以上,达到了“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入罪标准。

    2013年8月26日,该案由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移送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立案。2013年9月24日,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丁某,并于11月22日对丁某提起公诉。2013年12月上旬,宝安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丁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链 接

    14种环境污染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等法规,对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等14种环境污染行为,环保部门应当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超三吨。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3.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