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污染物排放要求的通知
各区环保水务局、新区城建局,机关各处、直属各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纳管排放行为,增强企业纳管动力,提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效率,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根据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等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7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管排放标准执行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实施范围
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在生产车间或废水处理设施的相应位置设立独立的排放口,在与其他污染物混合前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排放铜污染物的,在总排口进行监测,执行排入自然水体的相应排放标准。
排污口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龙岗河流域、坪山河流域、观澜河流域和大鹏新区的企业,其排放的第二类污染物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一级标准要求。上述区域之外的企业,其排放的污染物有效纳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管网的,有行业标准的,优先执行行业标准和污水处理厂进厂设计水质要求的较严值;无行业标准的,其执行标准为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三级标准和污水处理厂进厂设计水质要求的较严值。未有效排入污水管网的,执行排入自然水体的相应排放标准。
二、实施时间
现有工业企业自2013年10月31日起实施,但由省环保厅批准建设执行地表水标准的项目除外。
三、有关要求
1、各区环保水务局、新区城建局应按照本文件要求,对本区域内工业企业(包括市管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是否有效纳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管网进行核定,并于每月28日前向我委上报核定名单。
2、有效纳管的工业企业名单在市、区两级环保部门网站公示。各工业企业对有效纳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各区环保水务局、新区城建局提出申诉,各区环保水务局、新区城建局应自接到申诉之日15个工作日内核定答复。
3、各区环保水务局、新区城建局、市环境监察支队、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应按照本文件要求,对管辖企业执行标准进行清理,对需要更换排污许可证的,应督促有关企业及时到有关部门更换排污许可证。
4、各区环保水务局、新区城建局、市环境监察支队、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应于2013年10月31日起按照本文件要求对管辖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采样分析和达标评价,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依法下达限期治理决定,治理期满仍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依法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全市主要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三级标准要求一览表
宝安区工业企业排放污染物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情况一览表(市管企业)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201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