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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路板行业协会/深圳市线路板行业协会

关于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污染物纳管排放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3-10-19  来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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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环保部门发布最新通知,将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污染物纳管排放标准,请各线路板企业引起重视,积极配合相关条例实施整改,以保障各项生产工作的正常运行。具体文件如下:

各区环保水务局、新区城建局、委属各机关、直属各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规范工业企业纳管排放行为,增强企业纳管动力,提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效率,根据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等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1998年9月8日市政府第87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管排放标准执行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实施范围
  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的,应在生产车间或废水处理设施的相应位置设立独立的排放口,在与其他污染物混合前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排污口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龙岗河、坪山河、观澜河流域和大鹏新区的企业,其排放的第二类污染物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一级标准要求。
  上述区域之外的企业,其排放的污染物有效纳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管网的,有行业标准的,优先执行行业标准和污水处理厂进厂设计水质要求的较严值;无行业标准的,其执行标准为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三级标准和污水处理厂进厂设计水质要求的较严值。未有效排入污水管网的,执行排入自然水体的相应标准。

  二、实施时间
  现有工业企业自2013年10月31日起实施,但2010年1月1日后由省环保厅或环保部批准建设的项目除外。

  三、有关要求
  1、各区环保水务局、新区城建局应按照本文件要求,对本区域内工业企业(包括市管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是否有效纳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管网进行核定,并于每月28日前向市人居环境委上报核定名单。
  2、有效纳管的工业企业名单在市、区两级环保部门网站公示。各工业企业对有效纳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各区环保水务局、新区城建局提出申诉,各区环保水务局、新区城建局应自接到申诉之日15个工作日内答复。
  3、各区环保水务局、新区城建局、市环境监察支队、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应按照本文件要求,对管辖企业执行标准进行清理,对需要更换排污许可许可证的,应督促有关企业及时到有关部门更换排污许可证。
  4、各区环保水务局、新区城建局、市环境监察支队、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应于2013年10月31日起按照本文件要求对管辖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采样分析和达标评价,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应下达限期治理决定,治理期满仍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依法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环保部门相关文件内容全文请下载:
 
《关于调整纳管工业企业废水执行标准的通知》